唐老师,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圣经里没有具体规定的事,该如何定夺?例如,圣经里说不可犯奸淫。按英文原文的理解,“adultery ”是指已婚人士不可有婚外的性行为;那么双方都是未婚的呢?

我在这边听到的讲解是把不可有婚外性行为延伸到不可有婚前性行为。如果未婚的两人都已经是单身的成熟的成年人,并视对方为结婚对象,只是基于一些阶段性的原因暂时不能去注册,他们在心里已经互视对方为配偶了,这样婚前性行为算犯奸淫还是不算?

以马内利。

一姊妹

姊妹:平安!

来信提到的奸淫从字义上来看没错是指已婚者所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但圣经上除了说“不可奸淫”外,也有多处经文提到不可“淫乱”,而淫乱的意 思是指未婚者与异性甚至同性发生性的关系,所以总体来说,在神看来人若在婚姻之外(包括婚前、婚后与第三者)所发生的性关系都是罪,而既 然是罪,基督徒就应当远离。

作为基督徒,我们知道神要我们顺服掌权者,“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 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马书13:1-2)这个顺服里包括遵守执行一个国家制定的各样法律法规制度,姊妹说的“注册”是现今社会婚 姻制度中一个必须有的保障程序,没有这个程序的性关系从本质上讲不仅是在触犯婚姻法规,也是在抗拒神藉着法律所给予人的命令。

婚姻里的性关系本身是神设立的,而且神还藉着亚当与神为他所造的妻子夏娃结合为例,让世人看到神眼中的婚姻关系从来只是一夫一妻制,所以虽 然“上帝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单造一人么?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 娶的妻。”(玛拉基书2:15),只是人犯了罪,就出现了奸淫、淫乱、污秽、诡诈……(参阅加拉太书5:19、歌罗西书3:5、罗马书1:29等)等的恶来。

从人类历史的演变来看,婚姻制度也是为了保障神所设立的理想婚姻家庭而设的,因为事实证明,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当事人的承诺和海誓山盟不 能维护婚姻,就算买卖也必须有法律的约束。所以,男女两人若既已互视对方为配偶,就当履行婚姻的正当程序,否则所发生的性关系就如信中提 到的依然是违背神、冒犯法律的“婚前性行为”。

虽然今天世界的人们已习惯了无视婚姻的神圣关系,婚外情、未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但蒙受神恩典的我们要非常清楚基督徒是世界的光和盐,若我 们坚守合神心意的婚姻观,尽管有可能遭世人取笑,但这不但是向世人做美好见证的机会,更是讨神喜悦的行为。

求神保守我们的心,帮助我们时刻警醒,以免陷入“属世”的诡计,背叛了深爱我们的神。

 唐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