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19 3 月 2010
唐老师:
您好!感谢神,每一次提问都能得到您细致的回答和帮助。
又有四个问题向您请教。
1. “愿他们从生命册上被涂抹,不得记录在义人之中。”(诗69:28)
“… 神从创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 (弗1:4)
Q: 人是神的儿女还是魔鬼的孩子在创世以前就已经定了,对吗?那记录在生命册上的名字会被涂抹吗?
2. 怎样看待一个不认识神的人见义勇,为一个素不相识的人舍己的行为?是圣灵的感动吗?
3. 一位姊妹(孩子读小学)自费去香港参加一些聚会,她未信主的丈夫对此非常反感。请问这是爱耶稣胜过爱自己亲人的表现吗?
4. 十一奉献是指税前收入的十分之一还是税后?为了方便,我通常凑个整数,这样是否对神不敬?
邹姊妹
邹姊妹,平安!
谢谢你一如既往地关注唐老师信箱,也为你继续不断地在信仰上追求成长献上感恩!
神在创世以前拣选了世上所有的人,而不是某些人被拣选得救,某些人不蒙拣选所以不得救。耶稣舍命是为了全人类,任何人只要对神说我愿意,就能够被称为神的儿女,并不分彼此。神给人自由的选择,祂不会强迫人走祂要人走的路,所以不得救的人不是因为没有被拣选。对于诗篇69:28节中的“生命册”,有的圣经学者认为是指所有活人的名单,恶人因着不信和不义必然会死亡(被涂抹)。
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虽然人犯了罪,但是堕落的人依然保留了一些神的形象,比如良心和道德等等,因此不认识神的人见义勇为的舍己行为应该说是神的形象在人身上存留的表现,不一定是圣灵的感动,虽然圣灵也会在不信主的人心里动工(我们知道不信的人是因着圣灵的感动,然后才懂得悔改归主)。
来信所提的姊妹,若因为渴望生命的成长而去参加聚会,那是爱主的一种表现,只不过在未信主的丈夫面前亦必须有美好的见证才行。神让我们爱祂的目的是为祂作见证,让我们周围的亲朋因着我们改变的生命认识神;我们固然应当尽心尽力地爱主,却也应该全心全意地爱护家人,为他们的得救祷告。根据你所提的,如果当时该姊妹家中有些情况(比如丈夫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小孩,或者有其它的问题需要应付),那么她应当把去外地参加聚会这件事带到神的面前,求神引领并赐下做决定的智慧。神要我们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场合底下都做光明之子,所以我们特别需要让家人从我们身上看到基督、看到神的大爱。圣经清楚告诉我们信心必须加上行为(参阅雅2:17)。
十一奉献是旧约以色列人的律法其中一项,新约圣经没有提及。在新约时代,一个得救的基督徒,就已经成为“主的人了”。罗12:1 说:“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十一奉献,税前、税后都不过是一个数值而已,神要的是献上我们自己,是“全人”、是“一切”,严格来说这比旧约“十分之一”的要求更进一步,不过使徒保罗在林后9:7指出:“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神所喜爱的”。
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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