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 4 5 月 2015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就要受審判、永刑?
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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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師
馬太福音 5:28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這裡的姦淫跟十戒中「不可姦淫」的姦淫是一樣的嗎?如果只是看到一些雜誌的封面多想像了一下,就要受審判、永刑?
請唐老師幫忙解答。以馬內利。
平安!
馬太福音 5 章 28 節提到的“婦女”與第七誡“不可姦淫” 和第十誡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 有一致的地方(參閲出埃及記 20章 17節)。 動淫念不是指一般的性慾,而是指 “企圖佔有女人” 的慾念,帶有主動和故意的意思。 “慾念” 通常用於覬覦不應得的東西。 根據這節經文的上下文,主耶穌是向猶太人提出警告,提醒他們說神不僅僅看見人行為上所犯的罪 (參閲馬太福音5章27節),祂更是一位知道人心的神,能將人的罪念看得一清二楚(列王紀上 8 章 39 節),所以我們對罪必須要有壯士斷臂的決心(參閲馬太福音 5 章 29-30 節)。
如果我們容許犯罪的意念和犯罪的環境繼續存在,就會輕易地走上犯罪的道路; 聖經上有兩個經典的例子,展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結局。 一位是約瑟,當埃及法老護衛長波提乏的妻子誘惑約瑟、拉著約瑟衣服希望和他同枕時,約瑟並沒有嘗試和那婦人講道理,而是第一時間掙脫了衣服,逃離現場,沒有允許情慾的試探繼續發展,結果約瑟成功了 (參閲創世紀39章),然而大衛王的結局就很不一樣,當他在宮殿頂見到烏利亞的妻子拔士巴沐浴時,沒有立馬扭頭不看、離開現場,結果在情慾發動下,愛主的大衛失敗得一塌糊塗,他借敵人的刀殺死了對他忠心耿耿的烏利亞,然後將拔士巴佔為己有。 (參閲撒母耳記下11章)。
神愛我們,知道我們的軟弱和有限,祂為了保護我們才通過聖經警戒我們。 我們沒辦法完全避免在媒體(如雜誌,電視和網絡等)看見不合宜的畫面,但我們完全可以選擇不繼續看、不思想下去,我們可以阻止情慾在心裡進一步的挑釁。
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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